发布日期:2022-11-16 浏览次数:次
实用新型专利现在还能变更发明人吗?
我专利法》第二条款对实用新型的定义是:“实用新型是指品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同发明一样,实用新型保护的也是一个技术方案。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较窄,它只保护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新产品,不保护方法以及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更注重实用性,其技术水平较发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数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都是比较简单的、改进性的技术发明,可以称为“小发明”。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不需经过实质审查,手续比较简便,费用较低,因此,关于日用品、机械、电器等方面的有形产品的小发明,比较适用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为什么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
这种情况是申请人在同一天用这一项同时申请了实用新型和发明种情况俗称双报,是专利申请中常用的手段。当申请人不确定能够成功申请发明或者申请人急于保护专利技术时会用到这种方法,主要优点是实用新型下证快通过率高,即使发明申请没通过起码也有实用新型的保护。如果发明也通过了,因为同一专利不能同时拥有实用新型和发明保护,所以专利局会下发通知让申请人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然后才能授予发明专利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什么为准
百度一品慧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定利法所称实用,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根据上述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仅保护针对产品形状、构造提出的技术方案。一切方法,例如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同时,《审查指南》在第一部分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规定: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以现有技术中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的,例如,以焊接、铆接等已知方法名称限定各部件连接关系的,不属于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将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例如复合木地板、塑料杯、记忆合金制成的心脏导管支架等,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根据以上规定,似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并不排除方法或材料技术特征的出现,但是其出现的前提是,该方法特征或材料特征是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技术手段,不构成本专利的贡献性技术特征。反过来说,当讨论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时,例如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虽然依审查指南的规定,应当考虑其技术方案中所有的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但这些被考虑的“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必须被推定为是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的采用不对本专利的创造性提供实质性贡献,否则该专利就将因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而应被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