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16 浏览次数:次
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公开不充分怎么办?
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这一要求通常被简称为充分公开要件,充分公开要件相对抽象,在无效审查中,较难预测是否可以获得复审委的支持。但是,通过对充分公开要件的法理基础进行系统的阐释,并据此确定相对明确的认定标准,既有助于无效审查,也有利于提高专利说明书的公开程度,在保护专利权的同时更好地促进科学技术的公开、普及和传播。
1. 充分公开的法理基础
(1)专利法第一条是充分公开要件的法理依据。
专利法第一条中的"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为充分公开要件提供了坚实的法理依据,即:通过充分公开发明内容,使得公众可以知晓发明的内容并在专利到期后可以完整的实施该发明,这一过程既是通过公开而实现科学技术的传播和"普及",同时,公众可以在公开的发明的基础上展开进一步的科学研究,实现科学技术的"进步"。从专利法第一条的角度审视,有助于更深刻地理解充分公开的法理基础,进而能够在具体案件中更准确地把握认定标准。
(2)充分公开要件的目的在于确保专利权人获得的专利保护范围与其说明书公开的发明内容相一致。
专利权人总是希望权利要求的范围足够大而涵盖尽可能多的技术方案,而其具体的发明内容则被记录在说明书中,比如,在申请日时,申请人实际掌握的发明内容为3种具体的技术方案,而权利要求所涵盖的技术方案超出了这3种具体的技术方案,如果授予专利权,则意味着申请人通过专利权获得的保护范围超出了其在申请日所实际掌握的发明内容,这不符合专利法第一条的规定,因为:一方面,就被权利要求涵盖但超出说明书公开范围的额外技术方案,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并没有告诉公众如何来实施这些额外技术方案,公众并没有因为该专利权而获得额外的科学知识,因此,在这些额外技术方案的范围内,专利法第一条中的"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就无法实现;另一方面,在这些额外技术方案的范围内,如果赋予专利权保护,那么意味着抑制了后续技术研发的动力,因为,专利权人已经将这些还没有实现的额外技术方案提前占为己有,后续研发者通过研发而实现这些额外技术方案并获得专利保护的路径被阻碍,其将失去研发的动力并抑制创新,这有悖于专利法第一条所规定的"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立法目的。
相反,要求说明书充分公开至与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相一致,则可以避免以上的情形从而更符合专利法第一条所确立的目的,因为,一方面,促使申请人充分公开其发明的内容至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可以使公众获取全部发明内容,化地实现了科学技术的传播和普及;另一方面,对于申请人在申请日没有实现的发明内容,充分公开要件要求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能涵盖这些内容,这样确保公众进行进一步的技术研发的动力不受专利权的不利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