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16 浏览次数:次
专利代理人的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条例专利代是指获得《专利人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员。
第十五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
(一)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并掌握一门外语;
(三)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四)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经本人申请,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的,由中国专利局发给《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由中国专利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专利代理人的组织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人必须承办专利代理机构委派的专利代理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人调离专利代理机构前,必须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案件。
第十九条
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五年内未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或者专利行政管理工作的,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和脱离专利代理业务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
第二十一条
专利代理人依法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到专利代理机构兼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专利代理人对其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