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16 浏览次数: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权求书应当记载发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如何理解《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专利实施细则》第二十二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括引用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他有三重意思:
从属权利要求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根据权利要求X一种XX,其特征在于XX(前边是是引用部分,后边是限定部分)。
从属权利要求引用在前的多项权利要求时,只能是:根据权利要求A或权利要求B所述的一种X,其特征在于……,而不能是:根据权利要求A和权利要求B所述的一种X,其特征在于……
3.不能引用 引用了多项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
比如:
权1,技术特征A;
权2,在权1基础上增加技术特征B;
权3,在权1或权2的基础上增加技术特征C;
那么接下来的权4就不能引用权3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