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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惩罚性赔偿概述-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偏低

发布日期:2022-11-16 浏览次数:


专利惩罚性赔偿概述-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偏低

中国为什么还不出台惩罚性专利?

来,我国持续加强知权保护,但保护效果与权利人的仍有差距。“赔偿低”是其中个突出问题。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指出,要“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2018年12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草案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确定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赔偿数额,并将法定赔偿额从“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提高到“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同时,201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商标法,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修改条款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额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修改条款已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些举措将大大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如何正确的认识和评价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
第一、惩罚功惩罚性赔偿按照字面理解是劣的不法行为给予惩处,以受害人实际损失的金钱作为赔偿来达到惩罚侵权人的目地。按照我国传统民事责任的赔偿方式,一般以补偿原则为主,即侵权人只负责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从社会角度讲,侵权人恶劣行为势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社会的基本价值必然会受到伤害。然而,在民事领域,很多情况都不能通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法律对侵权人加以惩处,如果没有其他惩罚措施,会放纵侵权人继续以类似方式侵害他人进而实现自己的某种目地,不仅对受害人不公平也会对社会的基本价值造成伤害。故而需要在民事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通过惩罚侵权人进而恢复侵权人与受害人双方的对等价值,同时弥补对社会价值造成的伤害。惩罚性赔偿的引入重新肯定了被害人因加害行为而丧失的“人的价值”,通过给予惩罚赔偿金的方式弥补了受害人因侵权事件的发生而无法实现的价值。惩罚功能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首要功能是不可或缺的,它的存在可以有效弥补传统民事赔偿领域的补偿性赔偿的不足,进而使惩罚性赔偿作为一项独立的救济机制存在于私法领域之中。在使用惩罚功能时,笔者认为既要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基本价值,也要兼顾侵权人的利益,如果一味的保护前者,对侵权人的惩罚过大,那么也是不公平的。对于惩罚的程度,的方式是考虑侵权人的恶劣程度,惩罚的力度要与侵权人的恶劣程度相适应。惩罚的效果为重新恢复侵权人与被害人之间相对的价值关系,同时符合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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