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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专利可以评分项-政府采购中的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22-11-16 浏览次数:


政府采购专利可以评分项-政府采购中的知识产权

政府采购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资格审查项不为评分也不能作为加分项。
根据《政府采购法》,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中涉及专利产品应该怎么办,能不能公开招标...
分情,按《政府采购法》规定,如果属家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产品,在经营业绩情况下,可以实行首购制,即不通过招标,由财政直接购买,但要经相关部门审批程序;如果该专利产品所具有功能没有可替代产品,而现实中又必须用到该产品,则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申请实行单一来源采购。如果该专利产品所具有的功能还有其他产品可以满足实际需要,或者仅在外观设计及非重大功能上具有专利,则可以按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总之,专利产品可以实行单一来源采购,但不得在其他产品满足的前提下,故意以所需产品具有专利为由,设定具有限制性、倾向性、排他性技术指标,阻止其他供应商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
由于我国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还存在一些问题,在执行上《政府采购法》也没有具体的细则,加之各地实际情况不同,所以各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形式不一,是否违规操作,要看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财政部18号令等政策要求公开、公平、公正的运行,不可主观臆断。目前我国正在针对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加大改革力度,相信随着政府采购体制改革和电子化应用的进一步深入,那些与构建“和谐社会”不协调行为,一定会在“阳光事业”下逐步消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是什么意思
分情,按《政府采购法》规定,如果属家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产品,在经营业绩情况下,可以实行首购制,即不通过招标,由财政直接购买,但要经相关部门审批程序;如果该专利产品所具有功能没有可替代产品,而现实中又必须用到该产品,则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申请实行单一来源采购。如果该专利产品所具有的功能还有其他产品可以满足实际需要,或者仅在外观设计及非重大功能上具有专利,则可以按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总之,专利产品可以实行单一来源采购,但不得在其他产品满足的前提下,故意以所需产品具有专利为由,设定具有限制性、倾向性、排他性技术指标,阻止其他供应商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专利可以评分项-政府采购中的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