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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可仲裁性的研究-人身权侵权案件是否具

发布日期:2022-11-16 浏览次数:


专利纠纷可仲裁性的研究-人身权侵权案件是否具

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还有可仲裁性吗
目前,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知权有效性争议是否可过仲裁解决。考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获权方式可以发现,著作权是自动获权,即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获得著作权,而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取得首先需要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审查,因此行政机关保留了专利权和商标权是否成立的决定权。
中国《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46条第2款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法律并没有赋予法院不经行政程序就可以直接宣告专利或者商标无效的权力,更没有赋予仲裁庭直接宣告专利权或者商标权无效的权力。同时,上述规定以保护公平为出发点,却降低了效率,这使得纠纷双方通常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当专利复审委员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某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作出认定之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也不利于维护行政裁决的权威性。
笔者认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将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纳入可仲裁范围。在构建仲裁解决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制度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平衡非公力争议解决模式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权力之间的关系。
人身权侵权案件是否具有可仲裁性
目前,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知权有效性争议是否可过仲裁解决。考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获权方式可以发现,著作权是自动获权,即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获得著作权,而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取得首先需要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审查,因此行政机关保留了专利权和商标权是否成立的决定权。
中国《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46条第2款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专利纠纷可仲裁性的研究-人身权侵权案件是否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