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16 浏览次数:次

关于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请专家赐教,谢谢!
通独立权利要求由二部分构成,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前序部分应当写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以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与一份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应当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其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附加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对被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另外增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也应当由二部分构成,即引用部分和特征部分。
引用部分应当写明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特征部分应当写明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被引用权利要求基础上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技术特征,不仅包括它所附加的技术特征,还包括它所从属的那个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一项从属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必定小于它所从属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扩展资料:
属权利要求有三大作用,认识到这一点就可以在撰写过程中避免很多未来潜在的问题。
作用一:申请阶段的作用,仅限于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在进行实质审查时,如果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性,审查员将审查从属权利要求,不需要申请人修改独立权利要求。这样做,就节省了审查顺序,为审查员和申请人都节省了时间。
作用二:诉讼阶段的作用。
从属权利要求由于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因此保护范围更窄,而同时,保护范围也就更加明确具体。在专利诉讼过程中,侵权者有可能以独立权利要求笼统宽泛的借口逃避责任,而从属权利要求的存在将使法官更容易判断侵权责任。
作用三:专利无效阶段的作用。
专利被申请宣告无效,规定,无效程序中仅允许三种修改方式,1.合并权利要求,2.删除权利要求,3.删除并列技术方案。很明显,如果没有从属权利要求,那么独立权利要求只有一条则很可能被宣告无效。如果存在从属权利要求,则有退守的余地,使专利权更加稳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