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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室战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案

发布日期:2022-06-21 浏览次数:


“皇室战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案

 
  申请人:超级细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一竹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5日对第19160389号“皇室战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皇室战争”为申请人知名移动网络游戏名称,已在中国享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9126864号第41类“皇室战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被申请人侵犯申请人依法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恶意摹仿和抄袭申请人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除抄袭申请人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摹仿、抄袭或抢注了第三人的知名在先名称或品牌,例如“生活大爆炸”、“学园偶像祭”等,被申请人行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旨在通过注册商标攀附申请人及其他知名公司和品牌商誉,从而牟取不当利益,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行为。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综上,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光盘扫描件):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2、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clash royale”及“皇室战争”的介绍;
 
  3、百度搜索“皇室战争”截图、百度新闻搜索“皇室战争”和“clash royale”截图;
 
  4、媒体报道资料、中国知网关于申请人及“clash royale”等相关资料;
 
  5、作品登记证书;
 
  6、广告合同、宣传视频;
 
  7、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列表;
 
  8、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其抄袭模仿其他知名商标资料;
 
  9、其他案件司法文书等。
 
  商标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商标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2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18年7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学、安排和组织会议、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6月13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2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1类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在线提供与计算机游戏相关的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与计算机游戏相关的娱乐信息、娱乐服务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12月27日。
 
  3、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130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军团荣耀”、“生活大爆炸”、“破产姐妹”、“学园偶像祭”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知名商标或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在案佐证。
 
  商标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与《著作权法》等有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商标局将适用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情形。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鉴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对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部落冲突:皇室战争clash royale及图”、“clash royale及图”作品整体表现形式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本身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自身的构成要素有害于人们共同生活及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130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国内外知名品牌或标识“军团荣耀”、“生活大爆炸”、“破产姐妹”、“学园偶像祭”等相同或近似,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在被申请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交相关实际使用证据的情况下,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标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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