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18 浏览次数:次
哪些费用可以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哪些不可以
不能,根据《财政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 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取得专利后,说明新知识,新工艺已获得,故取得后的投入不再属“获得”,应属运用了。
例我公司07年的研究开发支出总共是500资支出300万,07年12月确认了300的资产,10年摊销,年底,税法按150%加计扣除抵税,请问当期应纳税额如何确认,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如何计算和调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根据上述规定 ,可以分两个步骤处理:
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计算:200+100=300万元
账面处理:按照200万元直接列支为当期费用
税务处理: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调减100万元。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计算:300+150=450万元,
每月差异 150÷10÷12=1.25万元
账面处理:无形资产按照300万元原值分10年摊销。
税务处理:每月申报时做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调减1.25万元。
原则:账面处理按会计制度,纳税申报按税法,此处理无需调账。
哪些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不能,根据《财政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 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取得专利后,说明新知识,新工艺已获得,故取得后的投入不再属“获得”,应属运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