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与经济学关系-中国农业大学在985高校中处_集群智慧云企服
专利百科

专利权与经济学关系-中国农业大学在985高校中处

发布日期:2022-11-18 浏览次数:


专利权与经济学关系-中国农业大学在985高校中处

微观经济学里是不是只要有专利权保护的都叫垄断?...
叶 航:欢迎大加ICSS组织的枫林晚学术沙龙!在座多都是浙江大学法学院济学院的同学,当然还有其他院系和其他院校的同学。这是一次经济学和法学的对话。经济学与法学本身就有很深的渊源,早期的道德哲学家,比如边沁和密尔,他们的著作既是经济学经典,也是法学经典,因此二者是同源的。随着工业化的发展,这两门学科逐渐分道扬镳,甚至形同陌路。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开始,以波斯纳出版《法律的经济分析》为标志,在经济学和法学之间又出现了一种融合趋势。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终于再次发现,他们各自研究的对象是互相纠缠、难以分割的。我们先请汪丁丁教授和林来梵教授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汪丁丁:来梵说,我们可以从“财产权”和“产权”引出今天对话的主题。因为“财产权”是法学概念,而“产权”是制度经济学或经济学现在通行的概念,这两个概念有什么不同吗?来之前,我在家里翻阅了一下芝加哥大学版的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第三版)。据法学院老师的说法,波斯纳是被我们经济学俘虏过去的一个法学教授。波斯纳在这本书中讲了两个例子,刚好凸现出法学的“财产权”概念和经济学“产权”概念的区别。这两个例子讲的都是无形资产,结果让法学家很头痛,但经济学家却不觉得是个问题。一个是知识产权,尤其是思想的财产权。如果你说思想有产权,经济学家没有什么异议,反正产权

在经济学家看来无非就是三个要素:使用的权利、获取收入的权利和转让的权利。你把这三项权利绑在一起,或者分开处理,都行。比如我的某一个思想,你说这就是汪教授的思想产权,可以,经济学家不会反对。但是法学家要处理那些更具体的问题,比如权利的保护问题、侵权问题、合同问题,他们会觉得思想这个东西很难界定。波斯纳举的另一个例子是电讯频道的拍卖,济学家可能认为这更不成问题,只要设计一个好的拍卖机制就可以了。但法学家却颇感头痛,因为电讯频道看不见、摸不着,它是对空气中某种震荡方式所拥有的权利,他们认为很难界定。

林来梵:大家知道,大陆法和英美法的法律体系不同,思考方式、包括一些术语都有很大差别。波斯纳的两个例子,对大陆法的“财产权”来说,是完全可以容纳的。经济学和法学都研究财产的权利问题,但法学叫“财产权”,经济学叫“产权”。其实英语都是“property right”,翻译成中文就有了区别。法学界有一个延承,从民国时就翻译成“财产权”,现在还是一样。在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中通常都译成“产权”。到底经济学所讲的“产权”和法学所讲的“财产权”是不是不一样?法学所谈的“财产权”,近代以来主要是指“所有权”,后来这个概念不断扩大,以致包罗万象。如果用一句话概括,所谓财产权,就是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具体而言,财产权至少或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个是物权,所有权是物权里面的一种权利,物权在大陆法除了所有权以外,还包括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的使用权,如中国的农地使用权;还有地上权、邻地利用权,比如,邻居的地我们有从其上通过的权利;接下来还有担保物权,比如说抵押权、质押权,担保物权也是一种财产权;占有,这是有争议的,国内民法学界认为占有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状态。(汪丁丁:物权是看得见的?)也包括看不见的,但在法律解释上可以解释成是看得见的;比如你刚才讲的电讯频道,在有些就被解释为一种“物质”(叶航:物理学意义上的。)对,它就是一种物权。第二个是债权,最普通的就是由合同关系形成的权利。第三个是知识产权,就是你刚才讲的思想产权;知识产权是法学财产权所内含的一部分,包括著作权、专利权等。除此以外,也就是第四个,是由特别法所形成的某些权利;日本把特别法上的财产权和公法上的财产权区分开来,比如特别法上的财产权包括渔业权、矿业权;公法上的财产权包括河川利用权,河川是的,但我们有利用的权利。


专利权与经济学关系-中国农业大学在985高校中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