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18 浏览次数:次
专利申请中的利用专利优先权制度的要求与技巧是什么?
1一次就本专利专利申请能提出同等级别的(实用新专利申请吗?
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在次提出专利申请值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2、什么是优先权?
优先权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一种权力,即在申请专利时,各缔约国要互相承认对方国民的优先权。当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提出申请专利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将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后来再就同一主题申请专利的日期。其主要意义是:申请人有权要求在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以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标准,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上述的一定期限,称为优先权期限,上述的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称为优先权日。
3、什么是本国优先权?
我国1985年实施的《专利法》只规定了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可以享有优先权。199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专利法》增加了国内申请人申请专利的优先权。
依照《巴黎公约》,要求专利优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享先权必须要满下四个条件:
1、成员国国民或者其继受人;
2、在成员国提出正规申请(能够确定申请日的申请,而不论其结果如何);
3、在优先权期限内(专利和实用新型为十二个月,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为六个月);
4、履行相应的手续。
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
第四条 〔(一)至(九)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发明人证书:优先权。(七)专利:申请的划分〕
(一)(1)已在本同盟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申请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的人,或其权利合法继承人,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享有在本同盟其他成员国内提出申请的优先权。
(2)凡依照本同盟任何成员国国内法或本同盟成员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相当于正常国内申请的一切申请,都认为产生优先权。
(3)正常国内申请,指能够确定在该中提交申请日期的一切申请,而不问该申请的结局如何。
(二)因此,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任何后来在本同盟其他成员国内提出的申请,都不因在此期间他人所作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一项申请、发明的公布或利用、出售设计复制品或使用商标而失效;而且此类行为不能形成任何第三者的权利或任何个人占有的权利。第三者在作为优先权根据的初次申请日期以前所取得的权利,应按照本同盟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加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