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21 浏览次数:次
专利部分有效是否影响案件的判决
差距很大的!
1、实用新型申请时由于不经过实质审查而授权的,所以在维权时必须先出具知识产权局检索中心的评价报告。发明申请时经过实质审查,直接可以去维权。
2、实用新型80%出具的评价报告是没有新颖性、创造性,也就是说80%的专利权可能被无效掉,根本就没法维权;而发明是经过实质审查后授权的,那么稳定性较强,被无效掉的可能性较低,后期成功维权的几率大。
3、中国的形势实用新型主要是凑数的,专利价值不大,即时能够维权成功,后期赔偿、谈判力也不高;相比发明就强多了,1个发明可能顶10个实用新型。
专利无效宣告判决不服 应去一中院上诉还是到知识产...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