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权账务处理-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阶
发布日期:2022-11-21 浏览次数:次
如何判定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为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权,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专利权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排他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阶段是怎样的?不至于导致发明无法授权,你只是丧失一种权利,就是通过放弃与发明申请有着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来使得发明申请获得授权的权利。
可以通过修改发明的权利要求,来使得二者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这样的话,发明就可以授权了。可以通过修改发明的权利要求使得发明与实用新型不存在重复授权问题来获得发明的专利权。
如果不想修改,只想通过放弃实用新型来获得发明的专利权,那么有两个选择,将发明的申请人变更为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或者反之,将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变更回发明的申请人,这时申请人保持一致,可以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来获得发明的授权。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根据上述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仅保护针对产品形状、构造提出的技术方案。一切方法,例如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同时,《审查指南》在第一部分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规定: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以现有技术中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的,例如,以焊接、铆接等已知方法名称限定各部件连接关系的,不属于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将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例如复合木地板、塑料杯、记忆合金制成的心脏导管支架等,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根据以上规定,似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并不排除方法或材料技术特征的出现,但是其出现的前提是,该方法特征或材料特征是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技术手段,不构成本专利的贡献性技术特征。反过来说,当讨论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时,例如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虽然依审查指南的规定,应当考虑其技术方案中所有的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但这些被考虑的“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必须被推定为是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的采用不对本专利的创造性提供实质性贡献,否则该专利就将因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而应被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