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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辨析-许诺销售的比较辨析

发布日期:2022-11-21 浏览次数:


专利法辨析-许诺销售的比较辨析

许诺销售的比较辨析

许进销售与销售、合同要约的比较
“许诺销售”一词是基于专利侵权的特殊性而创设的,它与“销售”密切相关而又有所不同。销售一般是指买方支付价款,而卖方交付标的物的实际行为。如果仅有销售的意思表示,而没有实际交付的行为,则认为没有形成销售。在《专利法》讨论修改的过程中,有人提议通过法律解释,对原法条中的“销售”一词作扩大解释,以使其包容许诺销售的内容。这一提议未被采纳。因为“销售”一词已有固定的、被广泛认同的含义,硬性作出超出惯常思维的解释,会造成法律用语的混乱,给法律适用制造人为障碍。
在汉语中用什么名词表达英文中“offering for sale”的含义,曾让立法者大伤脑筋。“许诺销售”并不是非常理想的选择。由于许诺销售行为与合同法中的“要约”很类似,以至于有人建议干脆在《专利法》中使用“要约”一词,这样,既与已有法律术语相协调,也便于人们理解《专利法》的新规定。但是,要约在合同法中有其特定的含义,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其内容要求具体确定,一旦经受要 约人承诺,即导致合同成立。而“许进销售”的内涵显然比要约广泛得多。为订立合同而发出销售专利产品以及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要约,固然属于许诺销售,而在合同法中同于要约邀请的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也属于许诺销售。有一些许诺销售行为实际连要约邀请都谈不上,比如,对准备投产的产品的宣传性展示。另外,如前所述,即使是进入到合同成立的阶段,也仍然应当认为是属于许诺销售。因此,无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都不能代替“许诺销售”的法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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