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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询专利审查意见-如何回复专利审查意见通

发布日期:2022-11-21 浏览次数:


如何查询专利审查意见-如何回复专利审查意见通

如何看待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

美国专利审查意见流程

有着丰富的美国专利代理经验的代理人都会发现,接收审查意见的通常情况是,第一次OA是“非最终OA(non-finalOA)”,而第二次OA通常就是“最终OA(FinalOA)”。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美国专利商标局规定,审查员只有在发出最终OA后,才可以为他记录审查工作量。这意味着,只要一旦符合发出最终OA的条件,审查员就会“毫不犹豫”地发出最终OA。那么,发出最终OA的条件是什么?

事实上,并非第一次OA之后一定会发出最终OA。美国专利审查指南(Manual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规定,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时,审查员才可以发出最终OA。具体来说,当符合以下3种情况之一时,允许审查员发出最终OA:

1.在针对非最终OA的答复中,申请人只进行争辩,没有修改其权利要求,如果审查员没有接受该争辩意见而坚持其驳回意见不变,则可以发出最终OA;

2.在发出非最终OA后,申请人提交了IDS(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审查员计划将驳回理由改为针对该IDS时,可以发出最终OA;

3.在针对非最终OA的答复中,申请人修改了权利要求,则审查员可以发出最终OA,且在最终OA中,审查员可以改变适用法条或修改驳回意见。

因此,申请人可以根据允许发出最终OA的条件,考虑如何制定答复非最终OA的策略,尽量避免落入上述3种情况中,从而避免接到最终OA,这样可以一定程度地节省申请人的申请成本。


专利审查意见出现那种情况?怎么避免?
根据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的答复可以仅仅是意见陈述书,也可以进一步包括经修改的申请文件(替换页和/或补正书)。申请人在其答复中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提出反对意见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时,应当在其意见陈述书中详细陈述其具体意见,或者对修改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如何克服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予以说明。例如当申请人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引入新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缺陷时,应当在其意见陈述书中具体指出该技术特征可以从说明书的哪些部分得到,并说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申请人可以请求专利局延长指定的答复期限。但是,延长期限的请求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出。专利局收到申请人的答复之后即可以开始后续的审查程序,如果后续审查程序的通知书或者决定已经发出,对于此后在原答复期限内申请人再次提交的答复,审查员不予考虑。
  一、答复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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