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21 浏览次数:次
如何看待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
美国专利审查意见流程
有着丰富的美国专利代理经验的代理人都会发现,接收审查意见的通常情况是,第一次OA是“非最终OA(non-finalOA)”,而第二次OA通常就是“最终OA(FinalOA)”。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美国专利商标局规定,审查员只有在发出最终OA后,才可以为他记录审查工作量。这意味着,只要一旦符合发出最终OA的条件,审查员就会“毫不犹豫”地发出最终OA。那么,发出最终OA的条件是什么?
事实上,并非第一次OA之后一定会发出最终OA。美国专利审查指南(Manual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规定,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时,审查员才可以发出最终OA。具体来说,当符合以下3种情况之一时,允许审查员发出最终OA:
1.在针对非最终OA的答复中,申请人只进行争辩,没有修改其权利要求,如果审查员没有接受该争辩意见而坚持其驳回意见不变,则可以发出最终OA;
2.在发出非最终OA后,申请人提交了IDS(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审查员计划将驳回理由改为针对该IDS时,可以发出最终OA;
3.在针对非最终OA的答复中,申请人修改了权利要求,则审查员可以发出最终OA,且在最终OA中,审查员可以改变适用法条或修改驳回意见。
因此,申请人可以根据允许发出最终OA的条件,考虑如何制定答复非最终OA的策略,尽量避免落入上述3种情况中,从而避免接到最终OA,这样可以一定程度地节省申请人的申请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