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21 浏览次数:次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先用权抗辩
在法院进行答辩的时候代理人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要求进行先用权抗辩,原告为了避免诉讼审理时间过长,同意和解结案。法律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专利先用权的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时间,在先使用行为必须是在该项专利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2、合法性,先使用人所使用的发明创造必须是独立完成或者合法获得的,且应与专利权人无关,以非法途径得到的发明创造不能产生优先权;3、在先使用的事实,即先使用人必须在他人专利申请日前至少已经做好了制造或者使用的必要准备;4、使用范围,先用权的制造或使用行为,只限于原有的范围之内,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什么商标的先用权抗辩?
商标法领域的在先用权是指某人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当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先用人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的权利,但该使用人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也不能转让或许可该未注册商标。先用权是针对在先注册的商标的,故该制度主要存在于实行注册原则的和地区。
因为如果离开该项制度的保障,他人完全可以将在先使用一定年限且具有相当市场声誉的未注册商标抢先注册,然后反过来禁止在先使用人使用自己的商标;这样,在先使用人多年培植的商标信誉可能会因为这种抢注行为而丧失殆尽,抢注者则可以轻而易举地利用他人已经建立起来的商品信誉和市场声誉占领市场,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先用权制度的立法价值就在于,保护虽没有注册但已经在市场上有一定声誉的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利益,从而稳固已有的社会经济关系,实现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和先用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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