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21 浏览次数:次
《专利法》和《商标法》中优先权的区别
优先权原则是对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原则之一,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分别在专利法和商标法中对这一原则加以发展适用,但立法中存在优先权类型及适用条件等若干具体问题差异,需要在实践中予以注意,并需结合专利优先权立法对商标优先权立法也予以完善。
本国优先权适用存在较大差异。专利法中的本国优先权是就同一主题在申请后的优先权期内再提起申请,其优先权的基础与外国优先权均建立在在先申请日上;商标法中的本国优先权是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使用后的优先权期内提起申请,其优先权的基础建立在展览日上。
另需注意的是,商标法中规定的本国优先权情形虽不是专利法中本国优先权行使的条件,但专利法中变在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中作为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有所规定。只是这种不丧失新颖性的规定与享有优先权的效力有所不同,不具有排除第三人申请的效力。
详细可以参考:http://www.ixueshu.com/document/d5bf58b445de0851318947a18e7f9386.html
优先权原则是对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原则之一,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分别在专利法和商标法中对这一原则加以发展适用,但立法中存在优先权类型及适用条件等若干具体问题差异,需要在实践中予以注意,并需结合专利优先权立法对商标优先权立法也予以完善。
本国优先权适用存在较大差异。专利法中的本国优先权是就同一主题在申请后的优先权期内再提起申请,其优先权的基础与外国优先权均建立在在先申请日上;商标法中的本国优先权是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使用后的优先权期内提起申请,其优先权的基础建立在展览日上。
另需注意的是,商标法中规定的本国优先权情形虽不是专利法中本国优先权行使的条件,但专利法中变在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中作为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有所规定。只是这种不丧失新颖性的规定与享有优先权的效力有所不同,不具有排除第三人申请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