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21 浏览次数:次
专利权人滥用专利的行为主要哪些?
1.获得专利权后,不使用,也不许可他人使用,对于使用者进行恶意诉讼,致使技术创新得不到社会的应用;
2.核心专利授权权后,将个别核心专利与大量无用专利相组合,形成专利数量庞大的专利组合,继而向核心专利的使用人要求收取全部专利组合的不合理的高额许可费用;
3.专利权人因专利授权而形成技术垄断,继而滥用技术支配地位,从而支配市场定价等。在横向上看,操控专利产品价格,不给于符合许可条件的竞争者与许可,控制市场;在纵向上看,影响专利产品上下产业链其他供应商及销售商的构成,不合理定价,利用专利垄断支配上下游市场。具体行为可表现在:捆绑销售非专利产品、联合定价、限价等。
我国新出台的反垄断法中是否有关于知识产权的适用...
在市场经济,《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已进入快车道:国务院法制办在 2005年5月下旬邀请欧美等国法律专家召开了研讨会,对目前的《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讨论,并根据此次讨论结果进行了的修改,在完成国务院的审议程序后向人大提交议案。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对制止垄断和其他限制竞争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等具有重要意义。
《反垄断法》草案对知识产权滥用规定之不足
一部好的法律,除了要借鉴外国的成熟经验,更应当结合本国的实际,而不应当偏废某一方面。例如滥用知识产权,形成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垄断,我国在这次制定《反垄断法》中应当在总则中,或者用一章节对此加以规定。但2005年4月8日的《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只是在第8章的附则第56条规定:“经营者依照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规定行使权利的正当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本法处理”。这样简单含糊的规定和滥用知识产权形成垄断的危害性是极不相称的,也和业内人士对这次反垄断立法的期望相去甚远。最重要的是在这部《反垄断法》出台后国务院或相关部门在根据此法制定相关法规或规章时显得依据不足。况且一部法律出台后是不能朝修暮改的,这涉及到法律严肃性问题。从目前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市场垄断的形式越来越高级,利用知识产权形成的国际市场垄断将是今后的主要形式。这种形式具有表面合法化、无形性等特点,但它的危害性更大、更深远。所以,我们应以此次反垄断立法为契机,对此垄断形式加以规制,为我国的对外贸易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知识产权滥用危害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