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21 浏览次数:次
关于方法专利的权利要求书
补充问题回答:
独权是保护范围是否过大,目前缺乏判断依据。
但如果材料A是目前在该领域尚未应用且该领域及相邻领域一般技术人员所不容易想到的话,那么在理论上材料A具备足够的新颖性创造性。
不过,既然该材料有这样的特殊性,那么一般会是复合材料,是否该考虑就该材料成分申请独立的化学方面的专利?
如果对A没什么新颖性创造性信心的,那么可以将权2也写入主权项。
当然,实审和无效中,都是允许权利要求合并的。
事实上,在实审中,审查员先是判断主权项是否具备创造性,如果主权项符合,常常便不再向下看从属权利要求。
只有当主权项存在创造性缺陷时,才会向下判断从属权项的新颖性,而合并权利要求是最常见的修改手段。
另外,我觉得权2的撰写用词也有些问题,“刻画图案B”
这个图案B真的仅为图案?,要知道所谓"图案”在一般理解上是没有工业技术作用的,不符合实用性。
如果这个“图案”指的是像“槽”一类用于跟其他部件配合的结构的话,应该直接写明:所述A,其上设有XX槽“。
“刻画” “图案”这样的用词更容易让人误解为是外观设计作品,虽然你可以在说明书中进行说明,但权利要求书应该尽量注意用词的准确性。
关于担心说明书中整体产品的描述限制主零件应用范围,是多余的。
对于专利技术实施范围的判断依据主要是说明书中技术领域部分,实施例不能用来限制专利权保护范围。
由于可供判断的材料比较少,产品所述领域也未给出,以上只是作一般性判断,不保证正确。
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我们应该如何撰写?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审查指南又对此作了更具体的规定,现分为实质性要求和形式要求两部分来加以说明。
1、实质性要求
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实质性要求为: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明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2、形式要求
权利要求书除了需要满足上述实质性要求之外,尚需满足下述形式要求:
(1)权利要求中包括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2)若有几项独立权利要求,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尽量紧靠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
(3)每一项权利要求只允许在其结尾使用句号,以强调其含义是不可分割的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