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21 浏览次数:次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仍然存在的漏洞或问题有哪些?...
1978年7月,为适应中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党中央作出了建立专利制度的重大决策。当时,中央在一份报告中指出:“中国应建立专利制度”。根据这一指示,1979年3月,原科委受国务院委托成立专利法起草小组。历经5年艰辛,1984年3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5年4月1日,专利法正式实施,从此揭开了中国专利事业以至整个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篇章。专利法实施的第一天,中国专利局就收到来自国内外的专利申请3455件,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誉为创造了世界专利历史的新纪录。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中国的第一部专利法的时间是?
部专利法正式实施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共8章69条。
中国知识产权法
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开始较晚,但是发展很快。1982年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商标法》(1993年修订);1984年3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专利法》(1992年修订);1990年4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著作权法》;199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86年4月12日审议全国通过的《民法通法》还专节规定了知识产权。此外我国还加入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
专利法第4次修改的几点意见
三、本条只规定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职责。在立法过程中,曾有一种意见认为,对专利工作的行政管理,只规定到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还不够,应当规定省级以下政府也可以设立专利管理部门,管理本地区专利工作。立法机关经过研究,考虑到专利制度具有全国统一、涉及的技术领域相当广泛和复杂的特点,专利管理的权限应当适当集中,不宜层层设立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目前对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复审等,都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统一负责的,这也是国际上的通例。至于对专利侵权纠纷的查处,由于有些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和确权程序问题,也不是所有的市、县政府都能够准确把握和处理的。在专利法中只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管理职责作出规定是适当的。同时,考虑到有些专利管理工作量较大的城市的实际情况,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关于专利法(草案)的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提出,“对侵犯专利权纠纷的处理和对假冒、冒充专利行为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一些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市实施”,并据此对草案中关于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处罚假冒、冒充专利行为的行政部门的规定作了相应的修改。至于这些重点城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管理部门的问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关于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定,由有关地方政府自行确定,不需在专利法中再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