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21 浏览次数:次
怎么从现有技术中挖掘出新的发明专利
专利挖掘,包括发现技术创新,对技术创新从技术和法律层面进行剖析、拆分、整理、和筛选,并确定用以申请专利的技术创新点和技术方案。
一、提升研发人员记录创新的意识
在企业的研发过程中,研发人员的创新思路可遇而不可求,与专利代理人的及时沟通,可以帮助研发人员意识到将用于解决问题的创新思路及时记录。记录下来的创新要点在今后还可能为技术研发人员提供新的解决问题的思路。要特别强调的是贯穿技术研发进程地专利挖掘。
提升意识→记录创新思路→讨论可专利性→进一步开发→扩展技术构思
专利挖掘工作一般需要研发人员与专利工作者全面沟通,了解并梳理各个技术方向,根据需求进行专利布局,在每个方向上再进一步深入研发,提取创新方案,进行查漏补缺。
二、专利技术交底文档形成
在专利挖掘过程中,针对每一个研发方向分别建立文档,方便查询管理。
创新方案进程文档用于记载在专利挖掘过程中所有进度内容,包括时间和事项。创新方案进程文档还可以记录与技术和知识产权保护各方面的原始资料,借助于创新方案过程文档就可以判断创新侧重点、对产品的影响等。相应地,可以在没有技术研发人员参与的情况下进行专利申请审查和专利权维护等工作。
创新方案评审结果文档例如可以包括三个部分:概要信息、评审方案要点记录、创新技术方案。
全面的文档记录便于有效地管理企业的知识产权财产,并且为后续的专利申请工作提供良好的支持。
什么是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现有技术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既可以根据《专利法》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申请日之前已经实施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产品或者方法,或者已经为实施该产品或者方法做好了必要的准备为由,进行先用权抗辩;也可以根据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以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为由,进行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那么,这两种抗辩方式有哪些区别呢?
所谓“先用权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某项发明创造在专利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如果抗辩人已经制造了相同的产品、使用了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做好了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的必要准备,则在该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抗辩人仍有权继续在原有的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该项发明创造,其制造和使用行为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
所谓“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专利技术方案等同的情况下,如果抗辩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一项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等同,则抗辩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的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