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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评估结果-专利评估有什么作用?

发布日期:2022-11-21 浏览次数:


专利评估结果-专利评估有什么作用?

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相关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而作出的文件。
首先,专利权评价报告是针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不是针对发明专利,发明专利申请在专利局实质审查的时候会进行检索,所以发明不需要专利权评价报告。而实用新型在审查的时候未进行检索,所以专利权不稳定,有的公司为了确定专利在后续实施过程中不会造成侵权或者被无效,会请求作出评价报告,以从一定程度上确定本专利的稳定性。
其次,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这是法律问题。
所以,你需要注意,你们公司的专利是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时候,才需要申请作出评价报告。
至于对你们公司的好处,上面已经说了,使用专利比较放心,经过检索的专利稳定性好一些,基本确定不会侵权或者无效。
但是,有些专利本身没有新颖性或者创造性,一经检索,发现该专利很不稳定。由此,公司可以根据评价报告的结果,对该专利不去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物力。或者提前做好后续侵权或者无效的应对准备。
总的来说,作出评价报告对公司的好处远远大于坏处。
专利评价报告和专利评估报告的区别是什么?
可以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利害关系人”不包 括专利侵权纠纷的被控侵权人。原因如下: 第三次《专利法》修改后,将请求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 价报告的主体扩大到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那么,何为利害 关系人?之所以增加“利害关系人”,是因为按照《专利法》第 60条的规定,发生侵犯专利权的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 理。
”现实中,这样的利害关系人大多数是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 同的被许可人以及专利权人明确赋予起诉权的专利普通实施许 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为了与该条款的规定相适应,因此将作出 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主体扩大至“利害关系人”。所以, 本条款所指的利害关系人不包括被控侵权人。
之所以作出上述限定的原因有如下几方面: 首先,应当明确,请求知识产权局作出实用新型专利 权评价报告应当是当事人的权利还是义务?从立法的本意来看, 设立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是为了弥补实用新型专利权 的授予没有经过实质审查,进而法律稳定性较差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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