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21 浏览次数:次
全民所有制单位特有的专利权,转让时必须经上级主...
呵呵,以前有持有专利权的概念,现在没有了。
老专利法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持zhidao有的专利权,所有权归全民,所以,转让需要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按现行专利专法,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专利权,所有权归该单位,除了转让给外国人、外国单位或外国组织外,无需经有关单位批准。属
当然,无论转让给谁,都要到知识产权局登记。
谈谈对专利法的理解和认识
对我国专利法几个问题的探讨
为了实现专利制度的国际接轨,1992年9 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作出了修改我国专利法的决定。这一决定将我国专利制度的水平提高了一大步。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科教兴国方针的提出和实施,我国专利法中仍有一些规定不能适应客观发展的需要。在此,本文试图对我国专利法中以下几个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为完善我国专利制度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关于废除计划许可制的问题
我国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计划,有权决定本系统内或者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重要发明创造专利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规定向持有专利权的单位支付使用费。”我国专利法这一规定通常被称为“计划许可制”。从我国专利法关于计划许可制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计划经济是计划许可制的基础。我国专利法是1984年颁布,1985年实施的。在制定这部专利法时,我国实行的还是计划经济。在1984年10月20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就总体说,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即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而不是那种完全由市场调节的市场经济”。在这种计划经济的大环境之下,就决定了在我国专利法律制度中必然要建立计划许可制,就决定了计划许可制必然要以计划作为实施的根据。相反,那种不是为完成计划而使用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利,则不能适用计划许可制。第二,计划许可的授权完全取民于法定的行政主管机关。这就是说,只需经法定行政主管机关的决定,不需征得享有专利权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同意,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就可以实施其专利,享有专利权的单位不得拒绝。第三,实施计划许可的单位只按规定的使用费标准向享有专利权的单位支付使用费。这表明计划许可涉及的使用费,实行牌价,享有专利权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对使用费的高低无任何决定权。从上可见,我国专利法中的计划许可制充分体现了计划经济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