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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专利法

发布日期:2022-11-21 浏览次数:


专利法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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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与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异同
一、 界定定义和法律体系
"TRIPS"协议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简称。是国际条约、国际协定
商标法:确认商标专用权,规定商标注册、使用、转让、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商标法属于知识产权法范畴
专利法:专利法是确认发明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对其发明享有专有权,规定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专利法亦属知识产权法范畴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旨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倡导公平有序竞争的法律。此法对于保护合法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和打击不法市场经济行为有着重要意义。属于经济法范畴
二、 trips协议与商标法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中国商标法之比较研究
同其他民事或者商事法规一样, TRIP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中既有强制性条款也有选择性条款。不折不扣地履行TRIPS 中的强制性条款, 是作为WTO 成员应尽的国际义务; 对于TRIPS 中的选择性条款, 虽然各成员可以作出任意选择, 但是, 任意的选择也应当是科学、恰当的选择。通过TRIPS 有关规则与我国商标法的对比,有利于促进我国商标法与TRIPS 强制性条款的完全吻合, 以及对TRIPS 选择性条款作出科学、恰当的选择。
在1986 年国际社会发起的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中,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被纳入谈判内容, 并最终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 .同其他民事或者商事法规一样,TRIPS 中既有强制性条款也有选择性条款。不折不扣地履行TRIPS 中的强制性条款, 是作为WTO 成员应尽的国际义务, 也是我国的入世承诺; 对于TRIPS 中的选择性条款, 虽然各成员可以根据本国的历史传统和立法理念作出任意选择, 但是, 任意的选择也应当是科学的选择。本文通过TRIPS 有关规则与我国商标法的对比, 旨在发现其差距, 实现我国商标法与TRIPS 强制性条款的完全吻合, 并对TRIPS 选择性条款作出科学、恰当的选择。 TRIPS 有关规则与我国商标法的比较, 拟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

一、关于商标注册条件
在当今世界的绝大多数, 注册是获得商标权的途径。我国也是。但确实也有少数如美、英等国依照自己的传统, 把“商标投入商业使用”作为取得商标权的途径。虽然这类已经越来越少, 但毕竟还存在。所以TRIPS 协定照顾了这种现存事实① , 没有强行要求商标权的获得必须通过注册②。但是, TRIPS 协定对商标注册条件的较详细的规定显示, TRIPS 尊重并导向性地支持绝大多数普遍采取的商标权获得方式-注册原则。 根据TRIPS 协定, 商标注册条件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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