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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种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出租权-融资租赁合同中

发布日期:2022-11-23 浏览次数:


那种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出租权-融资租赁合同中

享有出租权的主体是
出租权的主体是指依法品享有出租权的权利人,即作品作者和作品的传播者,它包括两类:一类是普通主体,即享有真正版权的人,包括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另一类是特殊主体,一般是指传播作品的邻接权人。
我国新著作权法第10条(7)规定:“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所谓“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的创作的作品”,按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11)的规定“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新著作权法第41条(1)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所谓“录音作品”,按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2)的规定“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所谓“录像作品”,按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3)的规定“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的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新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从法理上讲,我国出租权权利主体属版权人中的电影作品的作者、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作者、计算机软件的作者和邻接权人中的录音录像制品制作人。
关于著作权中的出租权的问题
根据《著法》第10条第1款第)项的规定,出租权,是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由于本条规定对享有出租权的作品类型使用的完全列举的形式,因此,能够依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享有出租权的作品只能是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这三类作品,其他形式的作品不存在本法所指的出租权(或许,在这里可以套用一下物权法中的物权法定原则)。事实上,日常生活中出租图书的人往往都不是图书作者,而更多是图书所有人或管理人,他们将其所有或管理的图书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形,无法适用著作权法,只能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即使该两者因此出现纠纷,著作权法也无法对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同样的,作者本人将自己的著作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借给他人,也不能认为其是在行使该作品的出租权,道理还是一样的,作者根本不能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对其图书作品享有出租权。
如何证明被拆迁安置人享有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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