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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与专有出版权-侵犯专有出版权的认定原则

发布日期:2022-11-23 浏览次数:


著作权与专有出版权-侵犯专有出版权的认定原则

侵犯专有出版权的认定原则有哪些

专有出版权是著作产权中部分权利,是复制权与发行组合权利,其初始归属于作为原始著作权人的作者,是一种可以依法处分,可以依法转移的民事经济权利。著作权人可以依法将其许可给图书出版者,也可以将其许可给其他民事主体(现行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只能将专有出版权授予图书出版者,也并未明文禁止不得将专有出版权授予其他民事主体);著作权人还可以依法授予被许可方再授权,即由被许可方再许可第二人出版或专有出版相应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依法将其许可给图书出版者,著作权人还可以依法授予被 许可方再授权,即由被许可方再许可第二人出版或专有出版相应作品的权利。
《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之四规定“期刊对在本刊上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年的专有出版权。自作品出版之日起一年之内,未经期刊同意,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摘编、选编、改编的形式转载,但《试行条例》和本细则另有规定者除外。如期刊与作者之间没有相反的协议,一年之后此项专有出版权回归作者。”根据上述规定,除《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另有规定者外,期刊对本刊发表的作品,自作品发表之日起的一年之内,仅仅享有自己重印本刊和禁止他人以摘编、选编、改编的形式转载该作品的权利,而没有授权他人出版该作品的权利。未经作者书面授权,期刊不得擅自将此项专有出版权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行使。近来有些期刊不经作者授权,擅自将本刊发表的作品转交出版社出版图书,是违反上述规定的,如果给作者或出版社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普通出版权、专有出版权、出版权、著作权有何...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著作版权系语”。知识产权有人将版权和著作权等同看待。
  版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基于上文笔者对著作权概念的界定,立足社会实践,笔者认为版权与著作权有五点明显区别:
  其一:主体不同。
  从狭义上看,版权是指出版者权,其主体是出版者。在中国,出版业被当作意识形态的重要领地长期为专营,由国有的出版机构(出版社或出版公司)具体运作。所以,在我国版权的主体只能是国有出版机构,自然人不能成为版权的主体。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是作品的事实作者,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民事主体;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被视为“法定作者”。
  其二,客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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