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23 浏览次数:次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哪些作品?
音像者的义务
1.对权人的义务
根国《著作权法》第39条的规定像制作者对著作权人的义务主要包括:(1)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时,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该项著作权报酬,如果著作权人身份不明或者其地址不明,录音制作者应在使用作品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版权局指定的机构--中国版权研究会,由该研究会转送著作权人。但是,著作权特别声明不许使用的作品,即使已经发表也不得擅自使用;(3)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时,则不论该作品是否已经发表,都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支付报酬;(4)音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演绎作品时,应当既向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又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对表演者的义务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0条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由此可见,音像制作者对表演者的义务主要包括:(1)音像制作者制作音像制品时,必须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取得表演者的录制许可证;(2)音像制作者应按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表演者支付报酬。音像制作者如果违反上述两项义务,便构成对表演者的邻接权的侵犯。
当一部音像制品经音像制作者许可由他人复制发行时,由于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录音录像制品时,就已经取得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录制许可,所以被许可复制发行者可以不必取得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许可而复制、发行合法的音像制品,但仍应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根据《中华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以下列形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