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23 浏览次数:次
源代码版权问题
他们公司是自己套的模版啊,给你们做的网站是独立的空间,和他们在一起怕泄露源代码让人复制啊?应该是这么回事吧`肯定是家垃圾网络公司!还谁知道究竟改怎么解决说一下,是不是应该法律手段啊,我也学学 ``嘿嘿``
100分:我的软件出售源码的同时可以保留著作权吗?
开放源代件这义的是从技术角度,而自由软件这一定义就是版权意义上的范畴.自由软件的"自由"体现为通过版权许可给予的自由,而不是自由的没有知识产权。也就是说, 自由软件不是没有版权,它首先是承认软件的版权--软件有原始的版权所有者,然后纳入自由软件的版权许可约束,使每个人在维持该许可的条款不变的情况下,都有权复制, 修改和发布软件或其衍生的工作,这就是所谓的自由软件的自由理念。 Richard Stallman在《自由软件联盟宣言书》(《GNU Manifesto》)中有这样一段对知识产权的论述:“仔细研读过知识产权法律条款的人会发现,知识产权并不是一种固有的权利,现行的各种知识产权都是立法机构通过专门立法赋予的权利,所有的知识产权都是社会给予的许可。”这是Richard进行自由软件发展工作的法律立足点,他要取得知识产权法上的论证,并且他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社会赋权,既然知识产权是作为一种权利是立法上授予的权利,并且知识产权法也允许运用“许可”这种方法,通过契约的方式来变更和调整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于是Richard从许可这一个角度着手,使自由软件的运作在不同于商业软件的运作,即扩大所谓的"自由"时, 能有自己的法律依据——在承认版权的前提下,通过软件的版权许可来实现自由软件的自由权利的要求。
对于普通的商业软件, 软件开发商与使用者之间一般都会设立软件使用许可协议,即“一般商业许可”(General Business License,GBL). 这种许可协议一般由开发商单方拟订,用户接受协议是使用软件的前提,而获得许可的前提是支付费用购买软件产品.其许可条款一般按照版权法或专门的软件保护条例,或者通过双方合意达成略高于版权法和软件保护条例保护标准的软件许可使用条款。
面对于这种显然不适合自由软件的GBL,Richard在倡导自由软件联盟计划时, 从软件的版权许可协议入手, 创设了一种与自由软件发展相适应的" 通用公共许可协议"( General Public License,GPL),凡想加入GNU的软件著作人都要接受这份许可协议,其宗旨就是保证用户有无限复制和修改的权利。更有趣的是,相对于“著作权”(“Copyright”)这一名词,Richard新造了一个词,将这种许可协议叫做“Copyleft”[注20]。“通用公共许可协议”在导言部分就明确了这项许可协议的法律立足点:(1)承认软件的版权;(2) 提供这种许可协议以使获得授权的复制,散发和修改软件的权利。 GPL是自由软件著作人同意的保证任何人有共享和修改自由软件的许可协议,GPL有13条主要条款,其中社会公众作为被许可人享有最主要的4项权利:(1)为了任何目的的运行该程序;(2) 有自由获得源代码的权利,并在此基础上研究程序是如何运行的,并可为了个人的目的改变该程序;(3)有自由散发该复制件的权利;(4)有自由改进程序,并要求将自己的改进向公众公布的权利。由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自由软件的权利人在保留权利的同时, 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向社会公众许可了复制权和修改权。同时GPL也规定社会公众有以下义务: 用户在发布源代码和一切派生工作时不收费(除必要的工本费),不附加其他条款,并必须附带GPL条款。这样任何人无论是否作了修改,都必须连带传递复制和修改这个软件的自由度,使得自由软件工作得到延续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