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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论文-有没有知识产权方面的高

发布日期:2022-11-23 浏览次数: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论文-有没有知识产权方面的高

有关著作权方面的论文
作著作权的构造
著作面,分支性权利开始分段化、呈现散的倾向。
1、复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中的信息内容的传播和利用方面,最主要的是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送信可能化权)。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单列一项。如果我们把讨论的焦点集中于网络上信息传播的对象物上,信息网络传播的要素中,也包含有对象物的要素。
2、放映权与转让权
著作权分支权中,转让权的有关规定(同法第26条之2第1款)不适用于书籍等有形物的传播。电影不属于转让权的对象,就是因为对于电影规定有放映权。在这方面,判例上将家用电视游戏机的软件视为电影,认为放映权不适用权利穷竭规则,并进而得出以下判断,即,放映权中的转让权是为了达成放映目的的权利,从而穷竭[3]。在此,是让放映的要素中包含转让的要素,从而使放映于被转让的对象物的信息传播中包含了复制的要素。
3、编曲权
关于编曲权,在一个著作权管理部门侵害他人著作权的案件中,曾经探讨过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责任问题[4]。在此,编曲这一要素中,对于编曲行为对象物的曲子的复制也成了前提性的要素。
4、进口权
日本著作权法在著作权分支权的有关规定之外,还新规定了进口权(同法第113条第5款),其对象为复制物。
5、公共出租权
公共出租权是指从出租权的公共利用的角度所赋予的权利,它基于公共图书馆的利用这一著作权的限制而被承认。与出租的要素相同,公共出租的要素中也包含了复制的要素。
6、复制权与出版权
日本著作权法在著作权分支权的有关规定之外,还规定了出版权(同法第79条至第88条)。出版这一要素也是复制的一个形态,
在此,复制这一要素,给我们提供了关于信息内容的传播利用的著作权分支权单纯化的一个视点,
(二)、著作邻接权人的著作权的构造
著作权的分支权,在著作邻接权领域中是被选择性地适用的(请参考表1) 。这种选择性的适用,导致著作权的分支权的关系复杂起来。
引用多少比例的文章算侵犯著作权
如果开发表的论文中大量使用的原文,已经注明了引用文章的出处,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的情况,,如果引用量较大的,对论文的质量还是有很大影响的。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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