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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著作权侵权案-音乐作品侵权赔偿费用怎么计

发布日期:2022-12-04 浏览次数:


音乐著作权侵权案-音乐作品侵权赔偿费用怎么计

再次出现侵权事件,究竟什么才算是音乐侵权?
音乐著作权侵权赔偿计算方法如下:
方法一,以音乐著作权人的具体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因侵权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从不同角度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等。直接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所直接造成的权利人的损失,包括权利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丧失。为调查和制止侵权以及进行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材料印制费、交通食宿费、审计费等均属于间接损失,也应该赔偿。
方法二,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主要是指因侵权获得的利润,通常计算利润时是采用产品的销售利润为准。
方法三,以正常许可费为参考计算。正常许可费是指权利人在发现他人有对其作品的侵权行为以前曾将该作品善意有偿许可他人使用时所收取的费用或者某一类作品一般情况下许可他人使用所应当收取的费用。
方法四,以法定的赔偿金额计算。定额赔偿是指在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均不能确定或者在权利人直接请求适用的情况下,依据与侵权行为相关的一些因素在一定幅度内酌情确定案件的赔偿的方法。定额赔偿的幅度我国规定是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以上四种方法按顺序考虑,如果前一种能够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那么就不需要运用后一种计算方法。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如何认定音乐著作权侵权
音乐著作权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音乐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但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九年义务教育和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但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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