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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并未约定著作权的归属-有关著作权法第十七

发布日期:2022-12-04 浏览次数:


双方并未约定著作权的归属-有关著作权法第十七

著作权的归属及具体内容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在职期间作品著作权归属公司吗?
关于著作权归属问题。你院认定叶庆球是“VGX8159”总布置图和线型图的作者是正确的,但未对该两图的著作权归属作出认定。本案没有证据证明香港船东与叶庆球之间曾就上述图纸的著作权归属有过约定,也无据证明香港船东以30万元佣金为对价买断图纸的著作权或使用权,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应当认定叶庆平均水平怀香洲船厂之间是一种委托设计关系。由于双方并未约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认定委托人叶庆球是上述两图的著作权人。

叶庆球是受托人,与委托人未就“VGX8159”总布置图和线型图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因此应当属于叶庆球。
正确使用了《著作权法》第十七条。
有关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疑问
1、未侵犯李某的权利。因为本案中画店委托李某作画,由画店支付报酬,因此画的所有权应属于画店。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因此,作为所有人的画店有权决定是否展出作品。
2.画店将该10幅画连同其他作品结集出版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属侵权行为。《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案中画店与李某签订合同时未约定著作权归属,因此画的著作权应归李某所有。而画店结集出版的行为并未征得李某的同意,应视为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
回答补充:展览权是属于著作权里的财产权,但只是其一,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换句话说,此时李某对画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画店,但根据本案李某并没有授权其他著作权给画店。所有权与著作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因此画店结集出版的行为肯定会侵犯到李某的著作权。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

  一、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


双方并未约定著作权的归属-有关著作权法第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