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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在离婚时可以分割吗-离婚时,知识产权收

发布日期:2022-12-04 浏览次数:


著作权在离婚时可以分割吗-离婚时,知识产权收

是不是就可以离婚时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一) 关于对知识产权还未曾实现的经济利益的处理
在夫妻存续期间,一方所取得的知识产权,离不开配偶他方的支持。对已经实现的经济利益,无疑应该按夫妻共同。问题集中在对离婚时尚未实现的经济利益如何处理。知识产权经济利益的实现是需要一定时间的,并且利益能否实现还要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风险。某项智力成果,有可能将来能获得巨大经济利益,但也可能没有市场而一文不值。创作者也许愿意实现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但也有可能根本不想让自己的研究成果进入商品市场。这样,无形财产是否有期待利益,这种期待利益到底有多大,就缺少衡量的标准。一种观点认为,对于离婚时未曾实现的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应当根据期待权与既得权的理论来解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就其知识产权尚未与他人订立使用或转让合同,该项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只是一种期待利益。创作者获得报酬权也只是期待权,该项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不能归夫妻共有。况且知识产权具有双重性,作为人身权只能由权利人行使而不能转让,而财产权的行使往往与人身权不能分离,即使将其分割给不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因权利行使上的限制,该方当事人实际上也并不能取得财产利益。我们认为,从正常情况来说,一项知识产权的取得是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的,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一次成果的取得,投入研究的财产往往都是。如果仅仅规定既得知识产权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对期待利益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对当事人中的一方是不公平的。根据民法与婚姻法的原则和规定,知识产权中的经济利益应当包括财产期待权。理由是:1、婚姻法是将财产权的取得作为确定财产所有权归属的依据,这其中取得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夫妻没有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已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均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当然包括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所取得知识产权的现实与期待的经济利益,否则将与婚姻法的精神相抵触。2、基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夫妻一方婚内所得知识产权是该方个人享有的专有权,只有由知识产权所生的经济利益才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在该知识产权所生经济利益中又排队期待利益,就意味着缩小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悖民法的公平原则。3、一些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已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某些财产期待权或预期利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夫妻进行分割并给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我国关于离婚时知识产权如何分割,人民法院已经审理了类似案件并有过判例,而且也有相关的司法解释。1993年,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给予适当照顾。由于知识产权作为夫妻财产的情况十分复杂,该规定只部分解决了知识产权作为夫妻财产分割问题。有的知识产权虽未实际取得经济利益,但可以预见其未来将产生较大甚至巨大的商业价值,仅给以适当补偿难以充抵。且这适当尺度为多少也很难把握。实践中可采取两种方式解决:一是折价补偿,可参照民法中不可分物的分割方法,聘请专业人员对该知识产权的预期利益进行估价,由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是暂不分割,在判决中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归双方共有,保留一方诉权,待今后取得经济利益后再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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