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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中的身份权包括( )-著作权的人身权利包括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著作权中的身份权包括( )-著作权的人身权利包括

著作权中人身权的内容和特点

  著作权属于身份权。
  著作权中属于人身权的有: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其中署名权为人格权外,其他均为身份权。具体理由如下: 人格权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著作权中的修改权属于法人的身份权吗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修改权是著作人身权中的一项,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把修改权定义为“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由于著作人身权只属于作者,因此,“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的主体显然是作者本人。这就是说,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者作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看到这里,或许就会有人认为,修改权包括两项内容:一是作者有权自己修改作品,二是作者有权授权修改作品。在这种理解的基础上,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推导出两个结论:一是修改权是一种积极权利,作者对作品的修改和对他人的授权可不都是积极的作为吗?二是修改权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授权他人修改”之“授权”不就是许可他人修改作品吗?
很显然,这两个结论与我们所学习过的著作权法基本原理是不一致的。我们总是在说,著作权是消极权利,是禁止权而不是实施权,著作人身权不可放弃、不可让与。
难道著作修改权是一个特例?
当然不是!修改权与发表权、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一样,既不是实施权,也不能许可他人行使。与发表权和署名权相同,修改权在性质上也是决定权,只有作者才有权决定对其作品进行修改。在作者没有决定对作品进行修改的情况下,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如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句),任何人的修改都会构成侵权。如果作者决定修改,具体的修改可以由作者本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人来实施,与发表权的情况是相同的。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第二句,都属于由作者之外的人来修改作品的例子。由于对作品的修改可能会改变作者在作品中所要表达的思想情感,因而在实务中通常要由作者对修改后的内容中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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