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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研究 四川大学-侵犯网络著作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研究 四川大学-侵犯网络著作

网络著作权侵权保护措施有哪些?
如果侵犯了权利人的利益,那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具体这里说一下侵犯网络著作权的应对措施。
对于侵权行为的管辖采取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地法院管辖是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为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2000年11月,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据此,我们将网络侵犯著作权的地域管辖分为五种情况。
2.1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
由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是适用于民事侵权的一般管辖原则,其当然适用于网络侵犯著作权的情况。但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和法律的国界限制,发生在不受本国法律管辖的外国领土的网络侵犯本国国民著作权的行为便不能应用此原则。
2.2由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
由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是传统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主要基础,也应当作为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主要基础。在互联网著作权侵权行为中,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可能通过互联网浏览到该信息,则这些场所都可以认为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不承认任何接触到侵权信息的地方都可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又难以从中确定一个地点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直接采用这种标准可能造成实践中的混乱。
2.3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是传统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确定的基本制度,所以对于网络侵犯著作权的案件也应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但如前所述,此原则对于被告处于一国管辖之外的情形在使用上有诸多不便。
2.4由服务器所在地法院管辖
由服务器所在地法院管辖是针对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一项特殊的地域管辖原则。在互联网上进行访问或者复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使用终端计算机;二是通过互联网进入存有相关内容的服务器硬盘。正如前面所提到的,服务器是计算机网络的核心,网络服务器是一种物理性质的存在,通常总是处于一定的固定场所,因此它具备了相对稳定性。所以由服务器所在地法院管辖是比较符合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的特点的。但在网络活动中,行为人极少关注而且实际上也很难获知某一服务器所处的具体的地理位置,而且服务器所在地一般与案件的关联程度也不大,所以对于由服务器所在地法院管辖仍然存在较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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