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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什么-版权局是著作权集体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什么-版权局是著作权集体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活动的内容是什么?
1.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集体管理组织受权利人授权管理其权利,监督有关作品的使用,与作品使用者协商,以对方支付合理报酬为对价授予许可,并将收取的报酬分配给权利人”的制度。

2.目前的著作权管理组织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文字著作权保护协会。

3.由于一些权利,权利人自己单独行使由于存在种种技术上的困难,在经济上不现实或者得不偿失。这些“小权利”往往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行使。比如,著作权人向KTV收取版权费,由于KTV的营业场所很多,而且凭借自己力量很难调查KTV到底有没用你的歌,用多少,这种“小权利”在中国通过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行使。
我国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哪些问题
不是,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目前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办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
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意义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
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由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三方面构成。他们之间又可以分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一)内部关系
所谓内部关系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委托人是将自己的著作权财产权利部分甚至全部授予给他人的人,包括作者等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受托人则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为委托人利益与第三人进行活动的人,即集体管理组织。这种法律关系的形成,以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为基础。
(二)外部关系
所谓外部关系是指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得到委托人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就利用著作权、邻接权的相关事宜进行活动。委托人在进行活动中,必须限定在委托人的授权或者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且必须以维护权利人的利益为目的。
二、集体自理法律关系的性质
在法学理论中,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关系的性质,尤其是对集体管理组织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系何种性质的问题,颇有争议。在学说上主要有“代理说”和 “信托说”。两种不同的学说。
“代理说”。主张集体管理组织是作为委托人 (作者和其他权利人)的代理人进行活动,故其活动的基础是委托代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代理关系。
“信托说”。则主张,作者等委托人将其权利委托给集体管理组织,而集体管理组织根据作者的要求,在信托合同的约定范围内为作者的利益进行活动,其活动的基础是信托。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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