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学院

著作权领域的学术问题-问一些关于学术著作版权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著作权领域的学术问题-问一些关于学术著作版权

学术观点是否受保护
学术观点该不该受著作权法保护?
——对著作权法执行过程中司法实践的质疑

“钱昌明诉朱维铮剽窃学术观点案”,自2008年11月1日原告向杨浦区人民法院呈递诉状起,历经四个月审理,终于2009年3月20日宣判。法院以原告文章《不是落后挨打,而是腐败挨打》的学术观点,因“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故驳回原告“就文章的观点主张权利”的诉讼请求。
《判词》宣称:“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对思想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并不保护作者在其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原告文章中所体现的‘近代中国不是落后挨打,而是腐败挨打’的观点是全文的主题思想的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保护范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然而,细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通篇找不到作为社会科学论文的研究成果的结晶——学术观点,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文。相反,著作权法的第三条却明确规定:以文字、口述等九种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均属受该法保护之列。本人的《不是落后挨打,而是腐败挨打》一文,系著作权法提到的“社会科学”文字作品,其全文(包括论点与论据及论述过程)当然均受法律保护。
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不受保护的作品应当是:
第四条中“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第五条中“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可见,所谓学术论文的观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之说,缺乏“著作权法”的法律依据。《判词》或许是按以往的某个判例为依据的,这就有一个对法律解释准确与否的问题了。
在执行著作权法的过程中,采用“主题思想的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保护范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之说,这对判定文学、艺术领域的抄袭案例时或许是正确的,但把它应用在社会科学学术领域判断剽窃问题则大谬矣!
社会科学研究与文学、艺术的创作不同,文学、艺术创作可以根据某一主题思想创作出不同作品(成为智力创作成果的体现),这里需要的“是对思想具有独创性的表达”;社会科学研究恰恰相反,它是对大量的复杂的社会现象的具体事实(包括史料)进行分析研究,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形成各种学术观点,在这里,独创性的学术观点、思想,才是智力创作成果的体现。因此,在文学、艺术领域,否定对思想具体的形象的表述就是否定创作;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否定具体学术观点、思想(研究成果),也就是否定了学术研究本身。立法机关制订著作权法的本意,就在于为了“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著作权法第一章第一条),绝不是为了以否定学术观点来窒息学术繁荣。


著作权领域的学术问题-问一些关于学术著作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