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次
著作权法条第四条修改前后有什么区别
您好!
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4条为:“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修改后的第4条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我国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受不受《著作权法...
您好!
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4条为:“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修改后的第4条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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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除了保护著作权还保护什么?著作权法第四...
你好,
1,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2,我找了些资料,仅供参考
《著作权法》修正案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删除了原先“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内容。
关于第四条修改的主要背景情况,原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方达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蒋志培介绍说:“在2007年,美国曾就中国出版物市场的准入问题诉诸W T O争端解决机构。WTO于2009年3月对此作出裁决,认定中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违反了著作权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和W T 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 R I P S协定)。由于中美双方都对W T O专家组的裁决不上诉,根据W T O规则,中国必须在一年内对《著作权法》的有关条款做出相应修改。”
“W T O裁决只不过是修法的导火索”,蒋志培说,“其实早在《著作权法》制定时,法学界对前述条款就有不同意见。从保护权利、鼓励创造的角度上讲,凡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作品,就应该享有著作权,就应该受到保护。即便是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同样要承认其著作权,不能放纵盗版等侵权行为。《著作权法》出台后,围绕该条款争议不断,但由于种种原因,对该条款迟迟未修改。”
“删掉该条款,消除了国外著作权人等的一些担心,表明了中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坚定不移的态度,同时体现了中国严格遵守入世承诺的信用。”蒋志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