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次
版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作品中的思想是被表达,而不是创造。这意味着思想是先行存在的,公共的,抽象的。但任何思想要被传播,都需要语言和符号来进行。那么语言符号的特定排列,结构,即形式。形式是作者所选择的,是具有智力劳动包含其中的,包括逻辑关系,论证方式,语法结构,用字用词,是一种具体化。
那么,勾股定律是思想,谁都可以用,但勾股定律的证明方式有好多种,而每种具体的证明方法是有著作权的。
但是对仅具有表达形式的思想则不予保护,因为此时思想与形式同质化了。
综上,思想和表达形式是抽象和具体的关系,在实务中根本找不到明晰界线,原告主张侵权作品表达形式雷同,被告认为雷同的是思想。。。。往往是使用作品近似度来判断。
思想无法创造,只能被表达或者发现。创造的永远只是形式,就好像工业技术只能创造产品,却不能生产科学原理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1、所侵害的标的应当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主要包括:(1)、文学作品(包括文字、语言);(2)、音乐作品(包括曲与词);(3)、戏剧作品(包括配乐);(4)、舞蹈及哑剧创作;(5)、图画、雕刻及雕版等美术作品;(6)、摄影作品及图片;(7)、电影及其它视听作品;(8)、地图、科技及建筑图形。2、须为著作权法所明文保护的排他性权利。一般地说,包括以下各项:(1)、复制权;(2)、发行权;(3)、 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翻译、汇编权。着作权除包涵上述的经济利益外,还有人身上的价值。 3、被害人须有著作权。原告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首先应当证明其享有著作权。4、受害人须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亦即侵害著作权人受法律保护的几种特别权利。复制、展览、表演、发行等都是客观的行为,较易判断侵害是否发生。但是对于“抄袭”,即因“观念”等不受保护,须先分出“观念”以外的“表现形式”为保护的标的。而抄袭又不能局限于一字不易的雷同,其判断难免有主观的价值判断,而缺乏客观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