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次
歌手(或作词家、作曲家)去世50年后(即已过了著...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著作权法第一章第三节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版权的有效期为50年,这里不再赘述。
可是,版权(即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如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不一样,它的权能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种,前者不能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后者可以。前者共四种,其中,修改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三种权能没有保护期限,只要作品完成就受保护,而 前者中的发表权和后者都有保护期限。
“过了版权保护期”一般指的就是过了著作财产权和发表权的保护期,此时对作品的使用如未侵犯上述三种人身权,就不构成侵权。复制权只是著作财产权的一种,商用是使用的目的,即使不是商用,也可能构成侵权。
望采纳,谢谢!!
著作权法: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
对于一首歌来说,它的版权应该分为两部分:歌词和乐谱。歌词的版权归属于词作者,乐谱的版权归属于曲作者。如果作词人作曲人都和唱片公司签订转让版权的合同,那么这首歌的版权就属于唱片公司所有。应该是这样的。
歌的版权属于作词人还是作曲人?
歌曲的版权归作词人 作曲人(即歌曲的创作者)或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唱片公司)。
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明星、艺人、个人不得未经过原作同意,在演唱会,电视节目,网络直播,公共场合 等,进行翻唱歌曲,或恶搞、改编原作歌曲,否则会遭到原作公司起诉赔偿巨额侵权费用。
扩展资料
歌曲侵权案例
如果唱片公司或出版社使用他人创作的歌曲,却故意不标明词曲作者姓名的,法院会判决其构成侵权。以刀郎罗林诉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飞乐公司“)和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贵州文化音像”)著作权侵权案为例。
原告刀郎诉称,在北京国展家乐福商场销售的名为《刀郎2002年的第一场雪卡拉OK》VCD光盘收录了自己作词作曲的《2002年的第一场雪》、《情人》等6首歌曲,但是盘盒封底、歌片及光盘面上均没有署自己的名字,制作该光盘的广东飞乐公司和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也没有向他支付报酬。
2005年5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虽然飞乐公司在播放的画面上标明歌曲词曲作者为“刀郎”,但这只能通过播放才可使人知悉涉案歌曲的词曲作者。
该VCD盘盒封底、歌片及光盘面上均没有标明词曲作者姓名,消费者在购买光盘时,无法只通过光盘的包装了解歌曲的词曲作者。因此,飞乐公司构成对罗林的著作权和作品署名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