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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法定判赔标准-著作权法侵权赔偿应考虑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著作权法法定判赔标准-著作权法侵权赔偿应考虑

著作权法侵权赔偿应考虑哪些因素

您好,在我国著作权案件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认定主要是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及法定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是指著作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赔偿应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限。因此赔偿损失的功能主要是一种补偿,一种利益的“弥补”和“填平”;所以就要求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或损害为标准来赔偿。

法定赔偿赔偿原则,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由审判考虑各方面因素综合酌定损失赔偿额。一般应当考虑以下要素:(1)通常情况下,原告可能的损失或被告可能的获利;(2)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等;(3)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软件著作权共同侵权的赔偿计算方法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被告因过错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应当提交被告侵权的相关证据。被告主张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般来讲:被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具有过错:

  (一)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被告没有合理理由仍未停止其行为的;

  (二)未尽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审查义务的;

  (三)未尽到与公民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社会经验和法人经营范围、行业要求等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的;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合同终止后侵犯合同相对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

  (五)其他可以认定具有过错的情形。

  实践中,也有一些被告,虽然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但是却因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获取了相当的利润。这种情况下,被告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可判令其返还侵权所得利润。如果被告因其行为获利较大,或者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被告给予原告适当补偿。

  另外,共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还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而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其他帮助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商标许可人、特许经营的特许人,明知或者应知被许可人实施侵权行为,并有义务也有能力予以制止,却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个以上被告均构成侵权,但不具有共同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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