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次
求民法名词解释,越全越好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著作权法中43条和46条的疑问
制片人和制作权人不一样的,一般的视频按43条(不需要制作人同意),要审核的那种大片才按47条(制片人是一个专有的职务)。
应该是这样,供参考,祝好运。
著作权法40条第三款与42条第二款区别
1、43条是对播放”他人一般作品“的总括规定,即未发表的作品,需要经过他人许可;已经发表的,可以不经许可,只需支付报酬就行。
2、46条是对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作品的特别规定,即无论其是否已经发表,均需要取得权利人许可。
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六条的区别
1、我看到的著作权法,怎么和你的著作权法不一样的?
2、你看到的是旧修改的,还是新修改的?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四十条第三款详解
著作权法的规定如下: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四十二条是对那个的期限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