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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表演是否侵犯著作权-公益歌曲是否可以随便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公益表演是否侵犯著作权-公益歌曲是否可以随便

公益歌曲是否可以随便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作品中为评论某一作品,说明某一问题,是可以适当引用另一作品(已发表的),可以不经著作人许可,不支付稿酬,但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作者的其他权利。这是我的理解。
公益广告是否需要支付版权费?
虽然是公益歌曲 ,但是你们对于歌曲是有著作权的,你说的这个情况应该是不符合《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范围,这个是属于法定许可的范畴,电视台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版权作品,但是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不过你们是作为公益歌曲的,就是你们的目的不是索取使用的报酬,这个时候应该是不需要支付了,但是应该注明创作者的姓名,在这个上面,湖南电视台做法有些不恰当。
使用别人的歌曲做背景音乐 ,怎样算侵权?
您好,涉及版权问题,公益性免费放电影不属于合理使用,仍然需要获得电影版权人的许可,并根据约定支付版权费。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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