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次
外国人的作品通过哪些条件可在中国获得版权保护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可以直接在北京的版权局登记著作权,不需要什么特殊的条件
如果材料是英文版的,需要专门的翻译机构译成中文就可以了
外国人是不敢玩盗版还是版权意识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依法保护法律没有禁止出版发行、传播的作品,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外国人的作品在不违反上述两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享有著作权。外国人也享有著作权一、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二、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享有著作权,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三、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的作者及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参加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外国人的作品要在中国获得著作权的几种情况
在此背景下,反观我国著作权法的现状,从国际角度来看,我们看到的是一方面对于著作权财产权利的保护我们尚较为谨慎,并未显著高出它国之普遍保护水平;另一方面,我国著作权法对人身权利的保护水平不但高于trips标准,也高于许多的一般水平,形成了对著作人身权利的超水平保护。表面上,这顺应了目前各国对作者人格权保护范围扩大化的趋势,有关方面为之欢欣鼓舞,认为这是我国立法领先于世之表现,必将有利于推动我国著作权立法与国际接轨之进程。实际上,国际上对著作人身权利的保护水平自有其习惯性的一般规定,实行版权保护的英美法系因为是以对财产权利保护为主,所以在人身权利方面往往没有规定或仅做较低保护程度的规定;而作者权体系的大陆法系则因为其历史传统而注重人身权利,但多数亦未立法规定很高的保护水平。可是加入WTO后,依“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我们作为发展中却将按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给予涉外案件中的外国国民“国民待遇”,即对其有关著作人身权利进行高出一般水平的保护;而在其他成员国适用该国法解决著作人身权利纠纷的时候,由于人家也许并未在这方面进行超水平保护,我国国民却极可能得不到与本国法同等水平的保护,即在TRIPS“国民待遇”的要求下,无论某个的保护水平有多高,只要在其他成员国有稍低一些的保护水平存在,则高水平保护国之国民在他国即有可能遭遇低于本国之待遇。这不仅有违于国际法上对等原则,更有损于我国公民的个人利益与我国利益。在入世后采用更加现实合理的权利保护模式已经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