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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11条第一款-著作人身权的法律特征是什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著作权法11条第一款-著作人身权的法律特征是什

著作权法第11条第二款与第16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什么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区别:

  第11条不是所谓的“职务作品”,“职务作品”体现的不是单位的意志。在这样的情况下,真正创作完成作品的自然人对作品没有任何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权利,包括署名权。而16条的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是“一般职务作品”,这与11条做大的区别就是体现的不是单位的意志,而是作者自己的意志,这种情况下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而非单位所有,只是单位可以优先使用就是了。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相反证明的理解
你举的那个例子作者应该是甲所在的单位。按照第11条的规定,因为这项宣传工作是由甲所在的单位所主持的,代表的也是单位的意志(甲是按照单位所拟的提纲写的文章),并且由单位来承担宣传所产生的责任。第11条不是我们所谓的“职务作品”,“职务作品”体现的不是单位的意志。在这样的情况下,真正创作完成作品的自然人对作品没有任何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权利,包括署名权。而16条的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是“一般职务作品”,这与11条做大的区别就是体现的不是单位的意志,而是作者自己的意志,这种情况下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而非单位所有,只是单位可以优先使用就是了。例如,中学教师为备课所撰写的教案,虽然也属于为了完成学校交付的授课任务而创作的作品,但教案体现的是教师自己的意志,也不需要学校为此进行特定投资,所以属于一般职务作品,教案的著作权归该教师所有,学校只是有个优先使用权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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