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七十二条-中国名人爱国小故事(简短,要_集群智慧云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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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七十二条-中国名人爱国小故事(简短,要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著作权法七十二条-中国名人爱国小故事(简短,要

中国名人爱国小故事(简短,要故事)

可以诉讼处理。

法律上讲,经营场所的电脑中下载了该软件用于商业用途,将被认定为侵权成立。也就是说,公司需要证实方员工安装在了个人电脑中且未用于公司的商业用途,侵权才不成立。

实践中,包括微软等大企业常用威胁使用盗版软件的各个大公司侵权,用来销售自己的正版软件,这已然是事实。因为诉讼对于软件方来说,也是件成本很大的事。如果用威胁就能卖出软件达到目的,当然没有人想去费心费力诉讼了,况且还不一定能赢。

总体上来说,如果该软件当时并没有用于商业用途就无碍。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e5a48de588b6e79fa5e9819331333431356130权利的限制。


著作权法的修改
全国人民e79fa5e9819331333234313365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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