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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引用侵权-著作权侵权案件怎样处理?

发布日期:2022-12-12 浏览次数:


著作权引用侵权-著作权侵权案件怎样处理?

在什么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认可,使用其作品不构...
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其要获得法律保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原创性,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
2.可感知性,即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们所知悉。
3.可再现性,即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的可能性。
如果软件不能或没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他人就无法感知。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这种物体包括纸张、磁盘、优盘、光盘、硬盘等,通过固定在这些有形物体上,他人就可以感知了。
申请软件著作权时,是需要提交鉴别材料的。
著作权侵权案件怎样处理?
目前未见相关法律对侵犯著作权的比例进行规定。首先,引用和抄袭具有明确不同。前者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后者则属于违法侵权行为。法律规定的引用目的仅限于三个:一是推荐或介绍某一作品;二是分析或评论某一作品;三是为了说明某一问题或某一观点。除此三个目的之外使用他人作品,就不属于引用,就涉嫌抄袭。 在实际的作品创作中,以字数划线是和著作权法的规定原则相悖的。比如在学术论战中,为了不歪曲对方观点,常需要大篇幅地引用对方的原文,然后逐一予以反驳。马克思、恩格斯的许多哲学论著就是这样,甚至有引用几千字以上的情况,由于这里存在着法定的引用目的,所以是合理的。然而,一首仅有二十余字的四言诗,只要有一句仅五个字或七个字相同,由于没有法定的引用目的存在,就应认定为抄袭。所以,单就文字作品来说,不能以字数的多少,而要以是否符合法定的目的来确定是属于引用还是抄袭。 抄多少的百分比虽能在一定意义上说明抄袭的严重程度,但多抄几个字、少抄几个字同样不能改变问题的性质。 PS. 实际办理的时候,不少单位按10%进行审查。
关于软件著作权的侵权问题
如何界定抄袭

引述一: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剽窃(抄袭)一般来说应当遵循两个标准: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也有人对这种数量界限提出异议,认为对剽窃(抄袭)作品的认定,很难单纯从量上来把握,主要还是要从“质”上来确定。此种见解也并非没有道理,但如何从“质”上来确定同样也很难把握。——摘自《中国信息产业网》原文:〈“剽窃”与“抄袭”的法律界定〉作者: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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