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2-12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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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报刊上发表作品的有关法律关系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一享有作品的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享有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23条又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从以上规定不难得出:在报刊上发表作品是建立在作者和报刊出版者之间的有关许可行使该作品著作权的一种法律关系。对作者而言,发表作品是行使作品的发表权和许可报刊出版者行使作品的使用权,即许可以出版的方式(包括复制和发行)使用作品;对报刊出版者而言,是依据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使用作品。
(一)在报刊上发表作品是作者与报刊出版者之间的一种合同法律关系
作品在报刊上发表主要包括两个环节,一是投稿,即作省将作品寄(送)给选定的报社或杂志社,并作出希望在贵报(刊)发表该作品的意思表示,二是发表,即报刊出版对收到的作品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内容、形式等方面的审核,根据作品的专业、文字水平决定是否给予发表。
在报刊上发表作品,一般无需双方当事人签订正式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这种合同关系的依据往往是一种双方信件交换或口头形式,也可以是由双方按没有明确规定的习惯作法而采取的态度来确定,用合同法原理分析,可以得出:投稿是作者向报刊出版者发出的一种合同要约,即作者向报刊出版者提出许可其以出版的方式使用作品的意思表示。
该要约自作品送达报刊出版者之时起生效。报刊出版者作为受要约人在收到投稿后取得了承诺的资格,他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作者作出同意发表作品的意思表示,当作者收到决定发表的通知后,建立在作者与报刊出版者之间的作品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关系即告成立。该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作品使用方式、稿酬的支付等,一般根据的有关规定来确定,无需双方另作约定。
双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作者应保证作品著作权的有效和不侵犯他人著作权,并不能将同一作品再投其他报刊社,报刊出版者则应在一定期限内刊用作品,并按规定向作者支付稿酬。报刊出版者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对来稿不作回音,这表明报刊出版者不接受作者的要约,此项要约不再继续有效。
根据要约和承诺的法律原理,结合我国目前有关报刊发表作品的现状,作者和报刊出版者应注意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