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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合理使用的范围包-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

发布日期:2022-12-12 浏览次数:


著作权法 合理使用的范围包-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

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和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行为的异同点
我国著作权法是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毫无疑问适用于1991年6月1日以后创作完成的作品。但对于在1991年6月1日以前创作完成的作品,是否就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第59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前述规定表明:
  第一,《著作权法》不仅保护其生效后创作的作品,也保护它们生效前创作的作品,只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尚未超过保护期,在《著作权法》生效后,都享有著作权。即著作权法具有一定的追溯力。
  第二,在《著作权法》生效前实施的著作权侵权和违约行为,当事人产生纠纷的,只能依照行为发生当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只有在著作权法生效以后发生的著作权纠纷才能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即著作权法不具有完全的追溯力。
  《著作权法》在2001年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涉及实体性规定的重要修改就包括作品的种类、权利的内容、保护期、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范围和条件等等,并增加了临时措施、证据保全、举证责任倒置等有利于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程序性规定。
简述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在保护著作权的前提下,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作品传播者以及公众的利益关系,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在对其作品行使权利时进行了必要的限制,这种限制就包括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合理使用必须构成以下四个条件:

(一)被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表;

(二)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须是出于非商业用途;

(三)合理使用不应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力;

(四)合理使用还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使用作品必须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出处等。

扩展资料: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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