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2-12 浏览次数:次
如何判定商标是否侵犯在先著作权
著作权是自动取得,即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就自动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无须履行申请、注册登记、认证等程序。但为了权利人更好地保护著作权,建立了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注意,是自愿登记(登记部门不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证书只是权利人对作品行使著作权的初步证明,并不能完全证明登记作品就是登记人创作并拥有著作权的。如果发生两人先后不同时间对同一作品进行了著作权进行登记的情况下,登记时间的先后并不能完全证明谁没有著作权,谁拥有著作权,此时主要取决于创作或发表该作品的相关证据了。
商标在先权利是什么意思
著作权是自动取得,即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就自动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无须履行申请、注册登记、认证等程序。但为了权利人更好地保护著作权,建立了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注意,是自愿登记(登记部门不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证书只是权利人对作品行使著作权的初步证明,并不能完全证明登记作品就是登记人创作并拥有著作权的。如果发生两人先后不同时间对同一作品进行了著作权进行登记的情况下,登记时间的先后并不能完全证明谁没有著作权,谁拥有著作权,此时主要取决于创作或发表该作品的相关证据了。
商标法第31条在先权利包括软件著作权么
受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在构成元素上与商标权、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客体有相似之处,导致存在权利冲突的可能性。本文通过案例浅析这些相似的权利客体之间的联系以及冲突的判断方法,希望有助于设计者增强避免侵权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
在我国,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中有很多设计要点在于图案、色彩等包装类产品外观,例如瓶贴、罐贴、包装袋及包装盒等。这些外观设计与其他知识产权客体,例如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作为商标权客体的商标等,在内容上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设计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客体,因审批、授权程序的不同等原因,可能获得多项法律赋予的知识产权权利,如果这些权利属于不同的主体,则会产生所谓的权利冲突问题。
为了解决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其他在先权利的冲突问题,相关法律法规作了专门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对“合法权利”进行解释: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装潢使用权等。《专利审查指南 (2010)》也对涉及权利冲突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审查作出详细规定:当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某一外观设计专利涉嫌侵犯其在先权利时,可以向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应就其主张进行举证,包括证明其是在先权利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及在先权利有效。